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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唐锦丽、李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唐锦丽,李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2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负责人:徐良,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明,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唐锦丽,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郫县。被告:李中华,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郫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唐锦丽、李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我院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