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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秋良与张明、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良,张明,张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315号原告:张秋良,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明,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金燕,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秋良与被告张明、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秋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秋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