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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亚诉文君商贸、吕世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吕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896号原告:卢亚,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人代表:李文永,该公司经理。被告:吕世军,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卢亚诉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吕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卢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亚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吕世军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亚负担。审 判 员  夏 玲审 判 员  李 斐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