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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第光、温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第光,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梁第光,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被执行人:温海,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第光与被执行人温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第光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海履行支付合同款及利息75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海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温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容怀亮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