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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显龙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龙,崔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显龙,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艳丽,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显龙与被执行人崔艳丽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崔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显龙欠款52万元,并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损失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崔艳丽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显龙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依法查询后,冻结崔艳丽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工资户),未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显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崔艳丽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艳丽于2017年8月底前支付申请人欠款3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500元。综上所述,因执行期限原因,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显龙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崔艳丽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李显龙发现被执行人崔艳丽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崔艳丽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