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灿源、章梅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灿源,章梅罗,章魁君,新昌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保25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17192X),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负责人:吕伟军,行长。被申请人:章灿源,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章梅罗,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章魁君,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新昌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82910315Q),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青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被申请人章灿源、章梅罗、章魁君、新昌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浙0624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章灿源共同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尚品国际花园22幢352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提出的本案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解除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章灿源共同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尚品国际花园22幢35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