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字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范怀君与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怀君,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字1583号原告:范怀君,男,汉族,33岁。被告: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超被告:成都高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聪慧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路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怀君诉被告西昌四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怀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怀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0元,减半收取16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开旺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