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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胜廷与李德华、李德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廷,李德华,李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初737号申请人:李胜廷,男,满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德华,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德彬,男,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胜廷与被申请人李德华、李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2402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李胜廷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华、李德彬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212402元或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82元,由申请人李胜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朱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