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梅金潘与郑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潘,郑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915号原告:梅金潘,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国锋,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梅金潘与被告郑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梅金潘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金潘自愿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金潘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梅金潘负担。审判员 颜永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慧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