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云鹏与杨凡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鹏,杨凡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041号原告王云鹏,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凡力,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鹏诉被告杨凡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鹏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鹏撤回对杨凡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王云鹏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