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晓花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25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晓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孙晓花用其名下的房产抵债给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