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金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900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黄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汉族,系某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汉族,系某银行员工。被告:金某,女,汉族。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银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依妮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