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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丘市大华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80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大华书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潍安路221号。经营者:孙百连,女,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大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