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23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青青丽苑1栋7楼。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系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系公司工作人员),女,生于1981年9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杰,女,生于1982年3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