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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翠波与程足金、海阳市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翠波,程足金,海阳市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冬柏,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X镇X村*组,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到芮城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23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冬柏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冬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2月22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刘冬柏驾驶本人的晋M0M6**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3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芮城县学张乡医院门前公路处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苏某撞飞倒地,其驾车逃离现场。19时28分许,孙某驾驶刘某的晋MQF7**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3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事故地点时,又将倒在路面上其误以为不是人体的被害人苏某碾压拖行,并驾车驶离事故现场。20时05分经到达现场的医护急救人员确认被害人苏某已经死亡。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冬柏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冬柏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苏某亲属13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冬柏于2017年2月22日20时48分到芮城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人段某、苏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冬柏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芮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冬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冬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中让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洁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