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加宝、王爱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加宝,王爱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焦加宝,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爱宾,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加宝与被执行人王爱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加宝与被申请人王爱宾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