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有芹与姜安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芹,姜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朱有芹,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姜安娜,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有芹与被执行人姜安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安娜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朱有芹申请执行救助,其符合执行救助条件,予以执行救助2500元,余款2718.39元申请执行人朱有芹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