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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有芹与姜安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有芹,姜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朱有芹,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姜安娜,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有芹与被执行人姜安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安娜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朱有芹申请执行救助,其符合执行救助条件,予以执行救助2500元,余款2718.39元申请执行人朱有芹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