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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宗超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超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4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超群,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超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攀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超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宗超群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S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2公里+300米处时,与郑某驾驶的皖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宗超群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4.32㎎/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超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宗超群当庭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宗超群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灵璧县娄庄镇葛店街(S303线72公里+300米)路段时,与郑某驾驶的皖L*****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宗超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宗超群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4.32㎎/100ml。当日,灵璧县公安局灵城交警中队民警将被告人宗超群带至该中队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宗超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宗超群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超群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超群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超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