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明成与杨大远合伙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成,杨大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成,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经常居住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大远,男,生于194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再审申请人王明成因与被申请人杨大远合伙协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广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明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