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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某、倪紫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倪紫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倪紫怡,女,201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倪紫怡之母),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配志,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原审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皖北建材城19-20栋113号。负责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某、倪紫怡因与被上诉人丁配志、原审被告(原审反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倪紫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倪紫怡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赵某、倪紫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