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广峰与栾本强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广峰,栾本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广峰,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银监分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本强,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海林市。上诉人谭广峰因与被上诉人栾本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广峰上诉称:本案是担保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上诉人居住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一年以上,请求移送到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担保人谭广峰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谭广峰的经常居住地为牡丹江市西安区,故本案应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谭广峰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杨弘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