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刑更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寇代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代武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16号罪犯寇代武,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代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寇代武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攀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寇代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上诉人寇代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4年9月28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6年1月28日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寇代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寇代武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寇代武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寇代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3个。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罚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寇代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代武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