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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凤平与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平,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423民初377号原告:李凤平,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水岸明珠**幢**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莫运春。被告:莫运春,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黄丽娟,女,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无业,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富,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李德富,身份同上。被告:刘君盛,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原告李凤平与被告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李凤平,被告蒙山县湄江大酒楼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莫运春,被告莫运春、李德富(系被告黄丽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904.6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的产生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凤平和丈夫在蒙山县新世纪市场经营有一猪肉铺。自2015年12月起,被告湄江大酒楼开始向原告购买排骨、肉末、全蹄、腩肉、猪肚等货物,截止2016年5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2904.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货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蒙山县湄江大酒楼尚欠原告李凤平货款22904.60元,被告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二、原告李凤平就本案的主张,放弃对被告刘君盛的请求权;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