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25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明军、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军,徐小华,钟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2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明军,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吴军平、胡丽群,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小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钟水珍,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潘明军与徐小华、钟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小华、钟水珍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桐君街道中侨公寓2幢202室的房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徐小华去向,被执行人钟水珍经传唤到庭。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徐小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0件,总标的约130万元;被执行人钟水珍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总标的约94万元。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7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25元、执行费545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40656元、案件受理费7725元、执行费54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7)浙0122执654号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徐小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潘明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小华、钟水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