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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洪静与张继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静,张继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95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静,女,蒙族,1979年8月24日生,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张继丰,男,汉族,42岁,现住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在执行王洪静与张继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