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波诉被告胡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胡焕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61号原告王晓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被告胡焕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胡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