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保证合同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32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