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与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岩峰村旧小学内。法定代表人:林忠水,该公司经理。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77089.07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7月2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直至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弘兴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510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