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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郗静保与被执行人武银文、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静保,武银文,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郗静保。被执行人武银文。被执行人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郗静保与被执行人武银文、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郗静保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银文给付申请执行人郗静保借款28500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郗静保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3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依法交纳执行费62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前往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10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保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被执行人武银文、保定市银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财产。4.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召开合议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惠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 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