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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世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世超,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沅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6月23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世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世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罗世超酒后驾驶牌号为湘FXXX**的轻型货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出发前往沅江市,行至湖南省S204线南县南茅复线37公里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A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并随后将被告人罗世超带至南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罗世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罗世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世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说明、到案说明、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证人倪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世超的供述与辩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超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世超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世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世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静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