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民委员会与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民委员会,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邢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4行初29号原告: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颍县城关镇新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邢俊生,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王慧芳,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德,临颍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法旺(又名刑发旺),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民委员会诉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不服为第三人邢法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德、董宏波、第三人邢法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第三人系原告村民,村委会统一规划有宅基地。1995年6月19日,被告在没有国家征用批准文件,更没有征用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把原告所有的位于本村村东头一宗荒片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在第三人名下。2017年2月,原告进行新农村社区改造建设,需要收回第三人占用的该宗土地,这时,第三人拿出被告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主张按照国有土地征用进行补偿,原告闻听顿感惊讶,该宗土地属于原告村庄内集体建设用地,根本没有进行过国家征用,更未进行过征用补偿。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违法,该办证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临国用(1995)字第0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所持有的、加盖有临颍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临国用(1995)字第04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1995年6月份颁发的,距今已二十二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保宏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冰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