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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杏与徐华东、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潜川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徐华东,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潜川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854号原告:朱杏,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徐华东,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潜川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新村。法定代表人:张保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路256号。负责人:马天平。本院审理原告朱杏诉被告徐华东、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潜川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是适格主体,原告朱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杏承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