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轶华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轶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13号原告:段轶华,女,1986年3月29日出,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根,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负责人:黄木冬,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生,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系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成员。原告段轶华与被告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村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以下简称第四承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轶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根、被告第四承包组负责人黄木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虽然于6年前出嫁开化县何田乡,但户口仍然在开化县××办事处桃溪村××自然村,承包地也在环碧坞自然村第四承包组,并一直在该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也承担了土地征用管理费等义务。以往承包组分红都是同等享受的。本人在夫家开化县何田乡从未享受任何待遇。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本人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第四承包组辩称,1.2017年度第四承包组经80%以上成员通过了“桃溪村环碧自然村第四组村民公约”,“公约”规定凡户口在本村落户的而且在本组参加劳动,为本组创造财富的应该享受一切权利,户口在本村如女儿出嫁已生子成家的而没有在本组劳动,也未创造财富的不得享受本组任何权益;2.原告已外嫁多年,且从未在本村尽过各种义务,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其早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原告是否仍然属于第四承包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当时政策、土地来源、构成、变迁以及有无劳动、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由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原告的户口虽在开化县××办事处××村,但其于2010年2月结婚后即前往夫家(开化县何田乡晴村村)定居生活,原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再对其进行组织管理。因此,原告认为其仍属于第四承包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现双方对原告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生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户口登记也不是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段轶华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轶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雪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记员龚军民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