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明磊与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磊,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吴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858号原告:曹明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济南市经十路5150号。法定代表人:柳海涛,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吴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东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磊与被告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吴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明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明磊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