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桂凤与王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凤,王宝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043号原告林桂凤,女,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文盲,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王宝辉,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凤与被告王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林桂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桂凤与被告王宝辉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桂凤负担。审判员 修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佩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