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保飞与刘允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飞,刘允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633号原告:宋保飞,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刘允兴,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飞诉被告刘允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宋保飞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