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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保飞与刘允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飞,刘允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633号原告:宋保飞,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刘允兴,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飞诉被告刘允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宋保飞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