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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