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