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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565徐钢与王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钢,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65号申请执行人徐钢,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钢与被执行人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给付人民币24200。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6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填写内容为“无法提供”。2、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9日、2017年1月3日、7月19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6年1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7、2017年1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王辉住所,见到被执行人王辉父亲王宣成,王宣成称被执行人因家庭矛盾常年不回家,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落实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情况属实。8、2016年3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未发现被执行人。9、2017年3月30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想继续和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情况,但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为另案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到庭。10、2017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张贴公告。同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到庭。11、2017年4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实施。12、2017年4月至6月期间,本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一直拒不到庭。13、2017年7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一直拒不到庭,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释明执行过程。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242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242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