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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秀军与被执行人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军,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军被执行人罗彪申请执行人曹秀军与被执行人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秀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罗彪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曹秀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860元及从2014年10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案件���请执行费人民币2340元。被执行人罗彪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彪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秀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秀军发现被执行人罗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