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霜与被执行人唐晓平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如不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