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永红与陈玉清、朱治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永红,陈玉清,朱治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甘永红,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陈玉清,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朱治利,女,199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甘永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玉清、朱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陈玉清、朱治利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