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振宏彩钢板活动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振宏彩钢板活动房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六楼,社会统一代码:76904893-5。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振宏彩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大船港村,社会统一代码:73570752-5。法定代表人:吴阿建,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