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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彦章与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彦章,张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83号原告:吕彦章,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遂平县。被告:张新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吕彦章与被告张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吕彦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彦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彦章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