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涛与郭阳、崔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郭阳,崔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陈涛(612721196712131432),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阳(612701197912260051),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艳梅(612701198012100620),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第9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向申请执行人陈涛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13920元。但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进行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崔艳梅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本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