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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元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121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张元龙,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马斯达,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建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元龙罚金20000元,执行被执行人:马斯达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李惠影人民陪审员  霍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