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薛圣凡、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薛圣凡,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连怀。被告:薛圣凡,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海燕,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薛圣凡、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圣凡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圣凡、李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