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薛圣凡、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薛圣凡,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连怀。被告:薛圣凡,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海燕,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薛圣凡、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圣凡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圣凡、李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