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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岳修崇、河南海王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岳修崇,河南海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322号。负责人焦玉彬,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修崇,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岳刘庄村1组。身份证号:410728199201099775。被执行人河南海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崇礼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岳振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申请岳修崇、河南海王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