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法定代表人塔哈·伯克迪布,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立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尚,该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简称TWG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涉及第11754501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TWG1837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申请人为TWG公司。2014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TWG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4年12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115889号关于第11754501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TWG1837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TWG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有数字“1837”、英文字母“TWG”及“TEA”,像“1837”这样的数字组合更多的会联想到商品的生产年份、制造年份或者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口碑等产生良好的联想。同时,在诉争商标中还含有“MILLESIMESD’EXCEPTION”,更容易将“1837”与“MILLESIMESD’EXCEPTION”结合产生商品的制造年份或者品牌历史是1837年的联想。此外,诉争商标在显著位置上有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全句可译成中文“世界上最好的茶”。虽然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并非茶商品,亦非茶的类似商品,但是,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商品之联想,即便用在非茶的商品上也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同样的效果,这种传递“世界最好的”讯息的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导致误购。加之,拉丁字母“MELANGESEXQUIS”中文译文为“精致的混合物”、“MILLESIMESD’EXCEPTION”中文译文为“特殊的制造年份”及法语“GRANDSCRUSPRESTIGE”中文译文为“大型产区的声誉”均为有明确含义的词汇,且上述词汇传递的讯息均有产品品质优良,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等含义,上述词汇不会因为其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或非为大众普遍认知的语种而丧失其含义,同样,存在着误导相关消费者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TWG公司的诉讼请求。TWG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其理由为:1、诉争商标标志中“1837”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TWG公司的历史、指定商品的生产年份的误认;2、诉争商标中“THEFINESTTEASOFTHEWORLD”英文文字及“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EXCEPTION”、“GRANDSCRUSPRESTIGE”法语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1754501号“THEFINESTTEASOFTHEWORLDTWG1837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TWG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卡纸板、卡纸板制品、印刷出版物、目录册、印刷品、手册、新闻刊物、杂志(期刊)、纸板盒或纸盒、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礼物用包装纸、海报、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餐具垫、纸制杯垫、印刷菜单、礼物盒、纸餐巾、纸巾、食谱、笔记本、计事本、记事簿、日记、日历。2014年1月3日,商标局向TWG公司发出编号为ZC11754501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TWG公司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于2014年1月2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4年12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主要由三部分组合而成,其中间部分为椭圆状图形,内有自上而下排列的数字“1837”、字母组合“TWG”及英文“TEA”。椭圆状图形上方为左右两条带状图形,其上分别标有法语“MELANGESEXQUIS”及“MILLESIMESD’EXCEPTION”字样,带状图形上方为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椭圆状图形下方为法语“GRANDSCRUSPRESTIGE”。通过检索相关词典,查明“MELANGE”有“混合、混合物”等含义,“EXQUIS”有“精致的、美味的”等含义,“MELANGESEXQUIS”整体可理解为“精致的混合物”;“MILLESIMES”有“制造年份”等含义,“EXCEPTION”有“例外、特殊”等含义,“MILLESIMESD’EXCEPTION”整体可理解为“特殊的制造年份”;GRANDS有“大的、巨大的”等含义、CRUS有“产区、葡萄产区”等含义、PRESTIGE有“威信、威望、声誉”等含义,“GRANDSCRUSPRESTIGE”整体可理解为“大型产区的声誉”。(以上法语单词含义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版《新世纪法汉大词典》第1705页、第1044页、第1737页、第1025页、第1266页、第679页、第2128页)。英文单词“FINEST”为形容词fine的最高级形式,意为“最好的”(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第4版),“THEFINESTTEASOFTHEWORLD”可理解为“世界最好的茶”。诉争商标中含有的数字“1837”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年份识别,一般而言,年份标注在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的品质、历史等产生良好的联想,并影响消费,但本案TWG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品具有上述品质或历史。因此,该数字“1837”使用在商标中易误导公众。诉争商标中含有的拉丁字母“MELANGESEXQUIS”、“MILLESIMESD’EXCEPTION”及“GRANDSCRUSPRESTIGE”均为有明确含义的法语词汇,上述词汇不会因为其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或为非大众普遍认知的语种而丧失其含义。已查明上述词组可理解为“精致的混合物”、“特殊的制造年份”、“大型产区的声誉”以及英文部分“THEFINESTTEASOFTHEWORLD”可理解为“世界最好的茶”。“TWGTEA”、“世界最好的茶”使用在纸、日历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产生误认,其他语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从而产生错误认知的可能性,导致误认误购。综上,诉争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违反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TWG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不具有上述法条所指的情形。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TWG公司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是本案诉争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TWG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TWG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及TWG公司的宣传介绍及新闻稿,2、51普洱网“风靡全球的顶级茶TWGTEA介绍”,3、中国糖酒网“高端茶饮TWGTEA创意和时尚改造”,4、海西中金在线网站“新加坡顶级品牌茶叶TWGTEA的成功之道”。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复审申请书、网站打印页、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诉争商标主要由三部分组合而成,其中间部分为椭圆状图形,内有自上而下排列的数字“1837”、字母组合“TWG”及英文“TEA”。椭圆状图形上方为左右两条带状图形,其上分别标有法语“MELANGESEXQUIS”及“MILLESIMESD’EXCEPTION”字样,带状图形上方为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椭圆状图形下方为法语“GRANDSCRUSPRESTIGE”。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有数字“1837”、英文字母“TWG”及“TEA”。“1837”容易被理解为年份,容易使相关公众会联想到商品的生产年份、制造年份或者商品提供者的历史等信息,从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历史、口碑等产生良好的联想,进而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选择和判断。“MILLESIMESD’EXCEPTION”整体可理解为“特殊的制造年份”的元素,更容易将“1837”与“MILLESIMESD’EXCEPTION”结合产生商品的制造年份或者品牌历史是1837年的联想。诉争商标在显著位置上有英文“THEFINESTTEASOFTHEWORLD”,其中“FINEST”为形容词“fine”的最高级形式,表示为“最好的”意思,全句可译成中文“世界上最好的茶”。虽然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纸、日历等商品,但是,在“THEFINESTTEASOFTHEWORLD”中,“FINEST”和“OFTHEWORLD”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该商品是“世界上最好的”商品之联想,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影响相关公众的消费选择。加之,“MELANGESEXQUIS”中文译文为“精致的混合物”、“MILLESIMESD’EXCEPTION”中文译文为“特殊的制造年份”及法语“GRANDSCRUSPRESTIGE”中文译文为“大型产区的声誉”均为有明确含义的词汇,且上述词汇传递的讯息均有产品品质优良,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等含义,存在着误导相关相关公众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因此,TWG公司关于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可能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TWG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TWG茶产品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 彦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婉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