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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与符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符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719号之一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村莫海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37207D。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金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符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莫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慧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人民陪审员  陈尧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