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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与童成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童成全,梁淑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81民初1503号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雷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成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梁淑群,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成全、梁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波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37256元及迟延履行货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为:分别从被告收货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创办一养殖场,名全威养殖场。2015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兽药用于全威养殖场养猪用,共计货款137256元。原告多次催问结算并要求支付货款,被告拒不结算、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童成全、梁淑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8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采用赊销的方式向二被告供应兽药,价值共计153552元。被告于2015年10月左右支付了原告兽药货款20000元,余款133552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单、送货单、复制于峨眉山市档案馆的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2016)川1181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及开庭笔录真实合法,虽与本案无关联性,但能够证实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证对原告的证据材料和主张予以反驳,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法成立的口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二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兽药货款133552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销售单和送货单上有被告童成全或梁淑群的签字确认,可见二人均对该债务知情。二人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尚拖欠2014年的货款3700元。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口头约定的结算付款方式最初为每月一结算,后变更为每年一结算。而实际上,二被告在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只给付过一次货款,即20000元,被告已违约。被告逾期付款属实,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被告之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予以约定,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精神,但应从立案之日(2017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成全、梁淑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货款133552元,并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35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雨田动保兽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童成全、梁淑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集一 微信公众号“”